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审批
基本编码:000168106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775X2000168106001
本事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3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张迎昌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207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事务区A14窗口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事务区A14窗口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事务区A14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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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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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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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发[2014]13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九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报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 国家文物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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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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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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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发[2014]13号 |
依据内容 |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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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办理材料 |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
受理 |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并预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首席代表审核并做出许可决定 | 4 |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办结 | 打印文稿、许可证,出件归档 |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澳门现金网_澳门英皇赌场-官网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申请文件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申请文件(空白表格).doc.doc | 申请文件(示例样表) (8).pdf.pdf | 无 | 无 | -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docx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请表(示例样表).pdf.pdf | 无 | 无 | - |
常见问题
问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及审批权限是什么
回答:《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